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高教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充分发挥其服务学校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教研究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改革发展议题的研究,重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支持对学校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践问题研究,支持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三条 高教研究项目主要采取面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等程序确定中标项目。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有部分项目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高教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拨款,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负责组建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评审专家组,其职责是指导研究规划和项目管理,确定高教研究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审批高教研究项目,指导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作为高教研究项目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高教研究项目选题,制定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二)受理研究项目申请,组织评审立项;
(三)负责研究项目中期或年度检查,监督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四)组织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布和宣传推介;
(五)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设专家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会同其它机关部门和校内相关单位,根据我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作为立项的选题,一般每年10项左右,并在接收项目申请前30天内公布。选题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八条 高教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第九条 申请高教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校在籍教职工;
(三)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有1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五)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高教研究项目,应以项目目录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立项招标的形式,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阐释清晰,与学校的改革发展结合紧密;
(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
(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开题。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采取规划处统一布置和课题组自行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至少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的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文1篇,或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或按照研究进度应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中期检查中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除根据评审意见和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确定的资助额度对原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调整外,课题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审核批准:
(一)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三)课题组主要成员变更(成员前3名,须在中期前提出并备案);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改变项目研究周期;
(五)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参考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审核预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对建议进行复核,确定金额。
第十九条 项目确立后,如核定的经费与申请经费不一致,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成果鉴定合格后拨付经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报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审批。
第七章 项目鉴定结项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鉴定结项手续。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二十四条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及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主持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或录用,对策研究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四)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以及对策研究采纳成果应在项目研究期间所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30日内,向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提交《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最终研究成果及采纳证明等材料(原件1份)、成果摘要报告(3000-5000字,含电子版)、《项目申请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
第二十六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及研究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对策研究成果采纳应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核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对策建议报告等,对策建议报告须有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采纳证明;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三十条 鉴定实行登记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对鉴定合格的项目拨付项目经费,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项目申请中优先考虑;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鉴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履行项目申请书的承诺;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四)提交虚假材料;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